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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公布特种设备十大违法案例

2025-02-19 00:00    来源:金华新闻网  点击量:14  评论(0人参与)
 

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特种设备十大违法案例,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全域全面治理提质。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金华市某织物整理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华市某织物整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台在用高温高压染色机正在非法使用。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金华市某织物整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产品编号为14P130-1、22P99的两台高温高压染色机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某织物整理有限公司处罚款4万元,并限期办理使用登记。

案例二: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锅炉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9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房内有一台正在使用的锅炉(产品编号为22A173),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台锅炉的相关检验报告。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锅炉(产品编号为22A173)未经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3万元。

案例三:义乌市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4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编号为1020073226、1020060366的两只气瓶未经定期检验并已充装。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当事人对超出定期检验周期的两只气瓶进行了9次充装,违法经营额为107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违法行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处罚款2003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70元。

案例四:祝某军、罗某祥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3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两台锅炉设备,设备生产编号分别为23042、23065,设备铭牌上均标注“燃油(气)蒸汽发生器 额定蒸发量:1t/h设计压力0.7Mpa 额定蒸汽温度:119℃ 使用燃料:油/气”,其中一台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设备压力表显示使用压力0.52MPa,另一台处于停用状态。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祝某军、罗某祥为上述两台设备的安装单位,但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资质。执法人员对生产编号为23042的设备实施水容积测量,测得设备的实际水容积为888.58L,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114号))中锅炉的定义。祝某军、罗某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违法行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祝某军、罗某祥处罚款12万元。

案例五:浙江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8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阳市某处理中心进行检查,发现现场1台锅炉系浙江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安装,该安装单位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浙江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的违法行为。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六:永康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9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康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储配站开展检查,现场发现一只充装后的气瓶无充装记录和配送信息,负责扫码、查验气瓶的工作人员吕某某未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充装台上的50个50kg气瓶存在安装液相阀门转换头的情况。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永康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在知晓50kg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液相阀门不能有转换头的情况下,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有液相阀门转换头的50kg气瓶进行充装,同时安排了未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的工作人员吕某某负责气瓶检查和扫码,还存在未录入部分气瓶扫码充装记录和配送记录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康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处罚款15万元。

案例七:金华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8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华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1台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现场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N1)。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金华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仍使用经检验不合格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叉车,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N1)。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金华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的叉车于2024年3月11日经检验不合格,但仍继续使用该台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八:武义县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1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武义县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购入20个气瓶中的部分气瓶无充装信息,另有1个气瓶瓶圈刻有“永康章磊二氧化碳”字样。随即,执法人员对武义县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气瓶的充装信息。执法人员在气瓶运输清点区域还发现1个已充装的超期未检气瓶。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武义县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充装超检验周期气瓶,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等违法行为。武义县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3.1 基本要求的要求。当事人对未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进行充装及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瓶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5)项的要求,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义县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对其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合计处罚款4万元。

案例九: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8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磐安某酒店电梯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涉嫌在电梯维保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提供电梯维保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保过程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处罚款50151.5元。

案例十:浙江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4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秋滨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浙江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制造蒸汽发生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定性和法律适用:经查明,浙江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该公司被扣押的10个型号的20台蒸汽发生器中,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有6个型号共16台设备,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截至案发,该公司制造的属于特种设备(锅炉)的蒸汽发生器未有销售,无违法所得。浙江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行为。金华市市场监督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浙江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罚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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